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66號
原 告 黃柏睿
被 告 潘朵拉傳藝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45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6,45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
省略。
三、本件為勞動事件,就勞工即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
四、本件係
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