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原 告 詹淨媛
被 告 李杰駿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調解聲請費,
惟本件請求毋庸先行調解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43頁),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
足稽,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