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祐、蔡馨誼間因本院114 年度勞簡字
第20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 年5 月5 日提起上
訴到院,是應依同年1 月1 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就
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
上開期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