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巫政達
即 被 告 金仕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