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徐懿玲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記載
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上訴【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萬8,56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再者,上訴人未提出民事上訴狀
繕本到院,以供本院寄送予被上訴人,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