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79號
原 告 黃秉鈞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沁亞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33萬元、
資遣費7萬7841元、提撥退休金9萬1464元,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9305元(計算式:33萬元+7萬7841元+9萬1464元=49萬9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
上開部分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233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2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