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永備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商策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387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
惟其請求工資及加班費8萬2905元、
資遣費1萬3689元、預告工資1萬4080元,合計11萬674元部分,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勞工因給付工資、
資遣費而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640元,是上訴人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095元(6735元-2640元=4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