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99號
被 告 熊小麥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鈞淵間因本院114 年度勞簡字第99號請
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 年1 月23日提起上訴到院
,是應依114 年1 月1 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
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人聲
明廢棄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
主文第1 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 萬2,2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
上開期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