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李詩堯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原審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5360元及利息,經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於原審追加
被告部分,經原審裁定
駁回。上訴人所提
抗告亦因上訴人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駁回上訴人抗告確定,
非本院繫屬範圍)。上訴人不服原判決,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萬5360元及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萬5360元,且
本件上訴人請求非屬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因此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0元。上訴人僅繳納880元,尚不足17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等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