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家宜建築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王芝勻為
相對人家宜建築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續行勞動調解。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準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亦有明定。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大維,
嗣於
本件繫屬中之民國114年12月23日變更為王芝勻,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稽,而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由相對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王芝勻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浩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