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工會解散,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應予補繳。
二、相對人工會之登記證書;最近一次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之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理事、監事會議
記錄暨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