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勞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張淑美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