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甲○○
葉昱廷律師
李蕙珊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學米股份有限公司、學溢股份有限公司、希克斯股份有限公司、酷超能股份有限公司、飛躍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且
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2525元,其中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勞動調解聲請費,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
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
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件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