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原 告 白淑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8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退休金及
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0元(計算式:500元+4,500元=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