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陳秋萍
被 告 佑永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萬2,000元,及自民國99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利息55萬5,788元【計算式:74萬2,000元×5%×(14+358/365)=55萬5,788.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訴訟標的價額為129萬7,788元(計算式:74萬2,000元+55萬5,788元=129萬7,78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然
本件係請求結清舊制年資之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5,570元(計算式:1萬6,710元-1萬6,710元×2/3=5,5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