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壬○○ 丁○○ 辛○○ 庚○○ 丙○○ 寅○○ 甲○○ 癸○○ 丑○○ 乙○○ 己○○ 戊○○ 共 同 詹奕聰律師 姚妤嬙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6,580元(如附表一、附表二,計算式:考績獎金、其他獎金舊制結清金差額8,642,633元+考績獎金、其他獎金及領班加給退休金差額9,593,947元=18,236,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附表一:(考績獎金、其他獎金舊制結清金差額)
附件二:(考績獎金、其他獎金及領班加給退休金差額)
附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