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謝忠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及
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查本件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759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7590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但參
首揭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元),故應先繳納500元(計算式:1,000-0000=500
)裁判費。(二)又觀其勞動事件
起訴狀中,事實及理由欄列載之請求為8萬1960元(資遣費2萬3374元、預告期間工資5萬8586元),與訴之聲明有不一致之情形,且未具體列載原因事實、
請求權基礎及計算式,又未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之首揭規定,前開要件
顯有欠缺。準此,原告所陳於法顯有未合,自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
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
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
法律,請諮詢合格之
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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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原告雖於訴之聲明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759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然於事實及理由欄請求之金額為8萬1960元〈資遣費2萬3374元、預告期間工資5萬8586元〉,則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究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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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 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 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