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聯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不合於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之勞動事件,
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3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所示,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147元,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