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楊泰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樂富資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8萬4,392元(含加班費62萬5,088元、特休未休工資10萬4,000元、資遺費21萬2,154元、預告工資4萬3,150元)及起訴後之法定
遲延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然原告
本件請求性質為給付工資及資遺費,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4,357元(計算式:1萬3,070元-1萬3,070元×2/3=4,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