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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原      告  蔡昀珊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
柒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自明,且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再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同觀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
  條第1 項亦悉。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因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4 年
  4 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又兩造曾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乙節,有該調解紀錄附卷足參,屬勞動
  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故其起訴於程序上自屬
  有據。又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業績獎金差額共新臺幣(下同
  )29萬52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萬520 元,依同年
  1 月1 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 元,但參首揭規定,
  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 即2,733 元(計算式:4,100
  × 2/3 ≒2,733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告應繳納1,
  367 元(計算式:4,100 -2,733 =1,367 )之第一審裁判
  費。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繳納上開金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