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1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李怡芸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郭哲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先位被告蔡偉祺、中國時報文化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
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情
  形之一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不合於第
  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自明。復調
  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
  行法之規定,此觀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第15條即明。
  又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
  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 復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而據
  本件現有卷內證據資料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款所列情形,聲請人亦稱未曾就本件與相對人即先位
  被告甲○○(下稱甲○○)、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國時報),以及備位被告中國時報進行調解一節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本件於起訴前
  ,自應由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始符規定。聲請人係逕向法
  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
  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
  聲請費。又以:
 ㈠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中國時報,受其主管即甲○○職場霸凌
  ,甲○○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聲請人財產上及
  財產上損害賠償共新臺幣(下同)101 萬7,780 元。另中國
  時報未為預防聲請人在執行職務中受精神不法侵害之必要安
  全衛生措施,使聲請人因伊受僱人即甲○○職場霸凌,亦應
  與甲○○就上述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是以,聲請人以先、
  備位聲明,分別請求相對人即先位被告甲○○、中國時報連
  帶給付101 萬7,7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被告中國時報給付101 萬7,
  7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先、備位聲明固為不同訴訟標的,但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互相競合,揆之首揭規定及要旨,應以101
  萬7,780 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首開
  規定,限本件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勞動調
  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㈡末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書狀繕本2 份(得自行遮隱當事人
  欄位之個人資料,繕本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
  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予本院,俾利本案進行,末此指明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