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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李美綺  
被      告  鈞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誌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係因職場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29條請求損害賠償1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