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李美綺
被 告 鈞得興業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7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係因職場性
騷擾事件,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29條請求損害賠償10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