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99號
原 告 顏淑花
送達: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 號
吳岱珍
送達: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 號
吳曉芳
送達: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 號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前亦未行勞動調解程序,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
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標的金額,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應徵收調解聲請費欄所示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
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
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應於
上開期日前併提出如交付予本院之民事
起訴狀暨證物繕本等文件2份到院,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