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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林安國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之一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自明。復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件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核其聲請意旨,係為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項目及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8949元,依首揭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另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上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以俾本案進行,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 寧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新臺幣)
職災醫療費用
6萬5006元
職災工資補償
4萬1208元
勞動能力減損
95萬2735元
精神慰撫金
50萬元
合計
155萬8949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