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11號
原 告 翁晨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12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惟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
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3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