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李紹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新店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1,48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利息960元(計算式:4萬1,486元×5%×169/365=960元),
訴訟標的價額為4萬2,446元(計算式:4萬1,486元+960元=4萬2,44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件請求給付工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