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鍾弘浩
被 告 動世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聲請勞動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2項
準用第29條第4項規定,原告於受告知或通知已逾10日
不變期間未向本院為反對
續行訴訟程序之意思,應續行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4,1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利息86元(113年5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30日計25日,計算式:2萬4,100元×5%×25/365=85.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訴訟標的價額為2萬4,186元(計算式:2萬4,100元+86元=2萬4,186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件請求給付薪資等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