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鄒旭東
蔡耀慶律師
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情
形之一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不合於第
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自明。復調
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
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
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第15條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訴訟前係聲請先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節,
有民事
起訴狀在卷為憑,
揆諸前開規定,自得聲請調解,合
先敘明。其次,聲請人
本件聲明係請求相對人給付委任
報酬 、退職給付、特休未休折算報酬、休假補助共新臺幣(下同
)236 萬8,782 元,經扣除相對人前清償34萬3,382 元,再
加計該清償款項之法定
遲延利息即3 萬1,045 元後,餘205
萬6,445 元,尚應加計其中202 萬5,400 元自民國112 年1
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 年6 月9 日期間之法定遲延利
息,是本件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29 萬5,054 元(計算式
:2,056,445 元+{2,025,400 元× 0.05× 〈2 +130/365
〉}≒2,295,054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
首揭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另應於
上開期日 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
繕本2 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
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上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
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