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林玉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星醫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本件雖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惟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撫敘賠償金部分並無前開規定之
適用,如分別計算裁判費,則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徵裁判費5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裁判費1,500元,合計為2,000元。將原告請求金額合併計算命補裁判費,較有利於分別計算之結果,故計算如上,特此說明)。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