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游源堂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工資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1萬944元本息,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1萬9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
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640元(計算式:6,960×2/3=4,640)。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計算式:6,960-4,640=2,32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