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張桂棠
簡羽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不成立者,除調解
聲請人於受告知或通知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法院為反對
續行訴訟程序之意思外,應續行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有前項及其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者,
準用第29條第4項、第5項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第3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具狀聲請勞動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7號(下稱本件調解案)辦理,
嗣於同年6月17日勞動調解程序中,因
兩造不能達成調解
合意調解不成立,經聲請人代理人表示不續行訴訟,依前開規定,本件調解案自應
報結,
惟因本院誤分114年度勞補字第260號(下稱
本案)續行訴訟程序,並於同年7月11日裁定命補正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60元,並據聲請人繳納在案,有收據在卷
足憑,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9,860元,為溢收之訴訟費用,即應予退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