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林新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外貿貨運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如附表請求項目及金額所示,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原告所請求者屬工資、
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