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吳家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萬5153元(包括工資7萬50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資遣費4萬7603元及失業給付差額損失3萬2550元),以及提繳退休金2萬9680元,共計
訴訟標的金額為28萬48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惟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原告除失業給付差額損失3萬2550元外之25萬2283元部分,均合於前開規定,即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87元(此部分原應徵3580元,暫免2/3後之數額為23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83元(計算式:3970元-2387元=1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