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02號
鄭博晉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萬旭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萬5,37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應於上開
期日前併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
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