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25號
原 告 楊勝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洛德城堡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於民事
起訴狀記載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然於附件
所載之請求內容,除包含損害賠償20萬元外,另有請求給付
資遣費3,000元與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說明請求之項目以何者為準,並依附表所示之金額擇一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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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部分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2,800元。 |
| 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20萬元、資遣費3,000元以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請求給付資遣費3,000元部分,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另請求損害賠償20萬元,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以上總計應徵裁判費為2,766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3,000/203,000+2,800×203,000=2,766,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66元(計算式:2,766元+4,500元=7,26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