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施彥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沐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萬5,1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請求性質為工資、
資遣費、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又訴之聲明第三項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