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47號
原 告 李葉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
惟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及
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