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張之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森寶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7萬9861元及
資遣費4萬139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萬元(計算式:27萬9861元+4萬139元=32萬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60元,
惟原告所請求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907元(計算式:4360元×2/3=2907元),故本件原告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53元(計算式:4360元-2907元=145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