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徐宏智
林修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5,4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
惟請求之性質為
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106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606元(計算式:4,500元+1,106元=5,60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