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倫凱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
本件請求本金部分共新臺幣(下同)121,574元,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起訴前之孳息應併算
訴訟標的金額,自原告主張之起息日即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8月29日止,法定
遲延利息為2,282元(四捨五入至整數),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3,856元。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應逕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其第一審裁判費原為1,8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是原告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