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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廖俊豪
            陳昱霖
            賴琬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被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依序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56元、6126元、5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而並為財產權上請求者,與非財產權起訴分別徵收裁判費。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用。
二、本件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請求被告給付短付薪資以及自應給付之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提繳勞工退休金、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查本件訴訟繫屬日為民國114年9月16日,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請求短付工資於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金額,是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30萬6263元、32萬3596元、8萬8579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一至三)。依此,本件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所請求之金額依序為38萬876元(短付工資30萬6263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元+資遣費2萬6000元+提繳退休金3萬8613元=38萬876元)、35萬1715元(短付工資32萬3596元+資遣費1萬9667元+提繳退休金8452元=35萬1715元)、9萬5660元(短付工資8萬8579元+提繳退休金7081元=9萬566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依序為5270元、4880元、1500元。原告3人請求之性質均為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1756元、1626元、500元。又原告賴俊豪、陳昱霖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所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並應與其等前開財產權請求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6256元(1756元+4500元=6256元)、6126元(1626元+4500元=6126元)、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一:原告廖俊豪請求短付工資起訴前利息計算
薪資總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0萬元
1
利息
3萬元
113年12月1日
114年9月15日
(289/365)
5%
1187.67元
2
利息
3萬元
114年1月1日
114年9月15日
(258/365)
5%
1060.27元
3
利息
3萬元
114年2月1日
114年9月15日
(227/365)
5%
932.88元
4
利息
3萬元
114年3月1日
114年9月15日
(199/365)
5%
817.81元
5
利息
3萬元
114年4月1日
114年9月15日
(168/365)
5%
690.41元
6
利息
3萬元
114年5月1日
114年9月15日
(138/365)
5%
567.12元
7
利息
3萬元
114年6月1日
114年9月15日
(107/365)
5%
439.73元
8
利息
3萬元
114年7月1日
114年9月15日
(77/365)
5%
316.44元
9
利息
3萬元
114年8月1日
114年9月15日
(46/365)
5%
189.04元
10
利息
3萬元
114年9月1日
114年9月15日
(15/365)
5%
61.64元
小計
6263.01元
合計
30萬6263元
附表二:原告陳昱霖請求短付工資起訴前利息計算
薪資總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2萬元
1
利息
4萬元
114年3月5日
114年9月15日
(195/365)
5%
1068.49元
2
利息
4萬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9月15日
(164/365)
5%
898.63元
3
利息
4萬元
114年5月5日
114年9月15日
(134/365)
5%
734.25元
4
利息
4萬元
114年6月5日
114年9月15日
(103/365)
5%
564.38元
5
利息
4萬元
114年7月5日
114年9月15日
(73/365)
5%
400元
6
利息
4萬元
114年8月5日
114年9月15日
(42/365)
5%
230.14元
7
利息
4萬元
114年9月5日
114年9月15日
(11/365)
5%
60.27元
小計
3956.16元
合計
32萬3956元
附表三:原告賴琬蓁請求短付工資起訴前利息計算
薪資總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萬6338元
1
利息
3萬5000元
114年2月16日
114年9月15日
(212/365)
5%
1016.44元
2
利息
3萬5000元
114年3月16日
114年9月15日
(184/365)
5%
882.19元
3
利息
1萬6338元
114年4月16日
114年9月15日
(153/365)
5%
342.43元
小計
2241.06元
合計
8萬85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