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廖俊豪
陳昱霖
賴琬蓁
共 同
被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依序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256元、6126元、500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而並為財產權上請求者,與非財產權起訴分別徵收裁判費。
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請求
被告給付短付薪資以及自應給付之日起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特休未休工資、
資遣費、提繳勞工退休金、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查本件
訴訟繫屬日為民國114年9月16日,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請求短付工資於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金額,是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30萬6263元、32萬3596元、8萬8579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一至三)。依此,本件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所請求之金額依序為38萬876元(短付工資30萬6263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元+資遣費2萬6000元+提繳退休金3萬8613元=38萬876元)、35萬1715元(短付工資32萬3596元+資遣費1萬9667元+提繳退休金8452元=35萬1715元)、9萬5660元(短付工資8萬8579元+提繳退休金7081元=9萬566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依序為5270元、4880元、1500元。
惟原告3人請求之性質均為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1756元、1626元、500元。又原告賴俊豪、陳昱霖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係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所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並應與其等前開財產權請求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6256元(1756元+4500元=6256元)、6126元(1626元+4500元=6126元)、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一:原告廖俊豪請求短付工資起訴前利息計算
附表二:原告陳昱霖請求短付工資起訴前利息計算
附表三:原告賴琬蓁請求短付工資起訴前利息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