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因與
相對人即
被告譚光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其逕向法院起訴,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83,046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聲請人應提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2份(含所附書證影本),以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