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朝漳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因與
相對人即
被告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並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另外,聲請人並應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8份(均應含書證影本),以供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及被告6人,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