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勇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其逕向法院起訴,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5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聲請人應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2份(含所附書證影本),以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