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政宏
陳家祥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新橋創想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佩伶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提起
本件訴訟未據繳納
訴訟費用。查聲請人提本件訴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依聲請人所述內容
兩造亦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則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之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5,708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駁回聲請人之訴。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應於
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
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