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52號
原 告 吳美秀
被 告 尼戈貿易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16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積欠薪資、
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3345元,聲明命被告如數給付。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4萬3345元,原應繳納裁判費2150元。
惟原告本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