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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55號
原      告  梁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通盈盛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定。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相對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且本件曾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乙節,此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之情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就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給付積欠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1,606元、預告工資49,000元、特休未休工資40,825元、114年6月1日至2日之工資2,932元及輪班津貼400元等,合計174,7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84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不足之差額346元。至關於原告請求給付勞工退休準備金6%即8,240元部分,屬得依督促程序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之標的,該部分之聲請前此業經本院114年司促字第10246號支付命令以程序於法未合而駁回,是該部分之請求尚不得認已合法起訴,無從列入計算裁判費,併予敘明。綜上,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34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