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62號
原 告 廖如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86,100元、
資遣費166,050元、加班工資25,830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7,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惟原告所請求者係屬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60元(計算式:3,840元×2/3=2,56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280元(計算式:3,840元-2,560元元=1,2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