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蔡宏杰
相 對 人 璞樂米窩有限公司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為勞動事件,因
聲請人並未提出事證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應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04,336元,依前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