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曹有新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沃亨科技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0,313元(計算式:334,043元+36,270元=370,3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
惟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
資遣費、勞工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1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於
上開期日前併提出勞動事件
起訴狀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